一、养老机构建设和星级评定及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的养老机构。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二)建设补贴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建设补助的养老床位,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建设类补助,不能因机构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重复享受。
(三)星级评定及运营补贴标准。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补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25元、150元、12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20元、90元、70元、50元进行补助;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0元、90元、70元、50元、40元进行补助;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90元、80元、60元、40元、30元进行补助。运营满12个月以上的养老机构,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按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四)申请途径。养老机构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街道(镇)辖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娱乐、信息管理、技能实训、能力评估等多样化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建设补贴标准。(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不含)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其他建设补助的,按照差额给予补助。(2)改扩建:对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三)运营补贴标准。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助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
对取得星级评定证书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参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请途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文化娱乐、健康管理等综合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二)建设补贴标准。符合建筑面积要求,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运营补贴标准。对正常运营满1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进行评估,依据养老服务站等级给予运营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含)以上的,按照其设施级别的不同,分级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等级系数(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6、0.8、1)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具有助餐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按级别单独申请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四)申请途径。社区养老服务站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二)建设补贴标准。(1)新建项目: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类别的幸福院,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2)提升改造项目: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达到基本要求的幸福院给予6万元补助。
(三)运营补贴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绩效考评表》进行评估,依据幸福院类别给予运营补助,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及以上的,按照幸福院类别分类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类别系数(一、二、三类的类别系数分别为1、0.5、0.25)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一类、二类、三类幸福院的运营补助范围分别为6万-10万元、3万-5万元、1.5万-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评定类别的幸福院参照三类幸福院予以运营补助。对未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但有固定场所开展养老服务,给予日均服务老年人数量不低于20人次的行政村,每年奖励1万元。
(四)申请途径。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五、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助餐服务点。
(二)建设补贴标准。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
(三)运营补贴标准。按照老年用餐人次进行补助。城市地区老年助餐点在248个开放日,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35人次,按照每人次1分计算,最高得35分。按照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5000元。农村地区老年助餐点在248个开放日,按照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20人次,按照每人次1.75分计算,最高得35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
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
(四)申请途径。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六、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
(一)奖励对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注册运营满3年。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3家以上养老机构、10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10家以上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二)奖励标准。对达到项目奖励标准的社会力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申请途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七、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推广应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西安市依法设立登记并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由市级按照产品成交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多件产品可累积享受补贴。在民政部门备案床位数500张以下的机构,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备案床位数500张及以上的机构,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025年3月10日至10月31日,在此期间购买的产品均可申请补贴,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采取“先报先补,补完即止”的原则,若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后续的补贴申请则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前,需登录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交购买申请,由市民政局对该机构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
八、智慧养老院试点建设补贴
(一)实施对象。在本市登记成立并备案,按照西安市智慧养老院建设试点方案以及智慧养老院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智慧养老院建设,经验收通过后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资助扶持。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市级最高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申报程序。申请者需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九、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
(一)实施对象。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申请途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