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现将部分食用农产品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摊贩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卤牛肉案
2025年8月,阎良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分局在某市场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销售伪劣熟牛肉、熟驴肉的流动商户1家,经开展检验等调查工作,发现该商户涉嫌用猪肉为原料并使用牛肉、驴肉香精制作伪劣熟牛肉、熟驴肉进行销售。该案件已由阎良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调查,并拘留犯罪嫌疑人2人。
二、某火锅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某火锅店的麻辣牛肉(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自行购买山梨酸钾,并按照1g/公斤的比例腌制牛肉,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697.8 元,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海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7月,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某海鲜店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某水产店购进涉事批次鲈鱼时,未查验快检报告或产地证明等检验合格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11月,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某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从某韭菜批发部购进涉案批次韭菜,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韭菜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在购入农产品时,应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的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水产养殖捕捞证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对无法提供上述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坚持审慎原则,主动规避风险,一律不予采购,从源头把控入场产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