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阎良区山东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虾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磷酸盐(以磷酸根(PO₄³⁻)计)
生产日期:2025年2月20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青虾仁,磷酸盐(以磷酸根(PO₄³⁻)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购进涉案批次青虾仁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厂检合格单,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阎良区胖果臻水果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购进日期:2025年5月12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桑葚,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购进涉案批次桑葚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测报告单,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阎良区楠江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菜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4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经营的香菜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且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香菜锅巴时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