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阎良区异绣堂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拌笋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的凉拌笋丝,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采购涉案批次凉拌笋丝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落实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二、西安市阎良区二星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妃子笑(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氰霜唑购进日期:2025 年 06 月 07 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氰霜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购进涉案批次妃子笑(荔枝)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验结果报告单,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阎良区乐陶陶生鲜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购进日期:2025年5月7日
(二)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桑葚,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营涉案批次桑葚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测报告单,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四、西安市阎良区雅涵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购进日期:2025 年 5月 12日
(二)处职情况
该单位销售的杨梅,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经营涉案批次杨梅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测报告单,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