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文书文号:(阎)应急罚〔2025〕1-008号
当事人:浙江自贸区安融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关山付马加油站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7DF3XD83
住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关山街道付马村路口
2025年8月4日,接网络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检查发现浙江自贸区安融能源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关山付马加油站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区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收款码收取加油费且现场加油员未穿着全套的防静电服装,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5条和第4.2条的规定,存在两条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我局于当日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A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0日,阎良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阎)应急罚〔2025〕1-008号)。由于其已暂停营业,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电话告知后,当事人张鹍同意通过微信送达方式接收决定书,但随后执法人员于10月11日17:02分、10月11日17:42分、10月13日11:11分、10月13日11:12分、10月13日11:13分、10月13日19:25分、10月21日09:01分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送达决定书及缴纳罚款发票,均无人接听,且邮寄地址不详,我局通过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本告知书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yanliang.gov.cn/)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进行陈述、申辩,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子良李凡
联系电话:81660662
地址:阎良区人民东路新汽车站西隔壁504
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