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先进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阎良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支持
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承接中、省、市各项支持政策,全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强区”,构建核心竞争力强、规模和质量效益突出的航空城工业产业,为打造“一环五片区”提供强有力支撑,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办起草了《阎良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西安市阎良区科工局;邮政编码:710089
(二)电话或传真反馈:86201577 86201557(传真)
阎良区“先进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阎良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
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相关支持政策和市政府《关于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依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的实施意见》(阎字〔2020〕16号文件)相关支持政策,在全面落实承接中、省、市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为更好的服务支持阎良区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结合阎良实际,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原则
以鼓励、引导、支持、帮扶工业企业争取中省市政策资金为主,区级财政给予奖补配套的原则,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扩能升级,提升研发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大做强,全力促进实体经济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020年至2025年,区财政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招商、工业产业发展、企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军民融合、园区建设等方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政府部门预算,其中列支200万元用于全区工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征集、评审、验收,工业发展及亲商助企等各专项工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工局、区投资商务局负责)
(二)定期通报表彰兑现。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暨工业表彰大会,对上年度相关政策进行兑现。重点表彰、奖励、扶持税收贡献大、工业投资大、注重研发投入、成长发展快的企业和工业招商、促工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科工局负责)
(三)其它要求。
同一工业企业同类项目符合市级以上相关支持政策且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高于50万元奖补资金(包含50万元)的项目,可享受荣誉表彰不再重复享受区级资金奖励政策。企业获得本政策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全部纳税总额。(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二、奖励方式、标准和条件
(一)突出“亩产论英雄”。
1.评选年度“突出贡献奖”。按照企业年度上缴税收情况,奖励前5名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本年度上缴税收增长幅度大的前5名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净增税收的50%返还。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区级相关部门除必要的执法检查外,无特殊情况应减少检查次数,一律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区财政局、区科工局、税务局、区级相关企业执法部门负责)
2.评选年度“亩产之星奖”。根据企业用地数、产值数、纳税总额核算“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数据情况,奖励前6名企业。一等奖(1户)奖励8万元;二等奖(2户)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户)各奖励3万元。(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统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3.工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奖励。对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经评审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区优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专精特新企业及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5.对首台套、新产品奖励。支持方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软件、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以航空航天、高端专用和通用装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等为代表产业产品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的技术装备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产品。对成套技术装备原则上按照销售价格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获得奖励单位的技术开发工作。(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三)扶持企业快速发展。
6.评选年度“快速发展奖”。对年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含2000万元)之间,增速超过25%,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年产值在1—5亿元(含1亿元)之间,增速超过20%,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对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增速超过18%,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纳入市工信局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录的企业,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额外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区财政共列支200万元用于此项奖励,奖励总额超过200万元,则根据各奖项获得企业数量比重平均分配。(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统计局负责)。
7.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在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统计局负责)
8.对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统计局负责)
(四)推动军民融合。
9.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民口企业获得国防科研项目研发经费的,按照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五)帮助企业拓宽融资和销售渠道。
10.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拟首发上市、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沪深两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11. 对工业企业参加国内知名展会,按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六)强化工业产业人才培养。
12.将先进制造业人才纳入全区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快引进培育创新团队和优秀企业家、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区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组织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地区学习,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予以补助。(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七)加大工业园区建设及工业产业扶持。
13.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500万元做为支持工业园区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区经济开发区、区城投集团和各街办等单位为重点扶持申报对象,重点用于扶持各单位工业招商引资、园区配套建设发展、投资新建及租赁厂房、工业产业发展、工业企业配套建设服务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八)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14.按照市级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区县年度制造业土地供应占比最低标准,严守制造业用地规模,确保制造业用地总量只增不减。资源规划部门编制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未达到工业用地最低比例的不予批准。企业在原址上进行技术改造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各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
(九)鼓励加大工业招商力度。
15.对从外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以及固定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实行区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投资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
16.对新引进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投资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
17.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规划列入统计库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投资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
18.引进生产性服务业。对位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行业榜单,以及行业龙头、独角兽、获得中外知名奖项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我区投资落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投资商务局负责)
(十)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
19.评选年度促工业发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根据各街办及开发区先进制造业企业培育、工业产业发展、工业投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方面,评选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1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1户)奖励3万元;为工业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和各街办及开发区每年度上报一名优秀个人,参与区级联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用于奖励在工业发展、监测、运行、分析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统计局负责)
20.评选年度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扩能提升、产业带动、龙头示范等作用明显的企业奖项,以区委、区政府名义给予荣誉表彰,企业本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信系统奖补资金未超过50万元的,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奖励,可用于奖励个人。(区财政局、区科工局负责)
三、政策申报
(一)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阎良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科研院所。其中,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的,须为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银行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凡是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计划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地察看核实的企业账目、设备、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内容,申报材料中只提供凭证明细,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区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
2.区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申报指南,并做好相关征集工作。区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申报指南的发布工作。
3.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各街办及经济开发区提交政策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对称号类和配套类奖励,企业只需提供落实政策的申请。
四、管理监督
(一)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整理并上报资料,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责。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企业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三年,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内容与其它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称号类、项目类、研发类、上市类等不同类型的支持政策,企业可同时享受。
(三)企业对获得的奖励类资金,可安排不高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区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