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
签发人:
阎城管建函〔2023〕17号

类别:B

签发人:冯新安

阎城管建函〔2023〕17号

牛雪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防范南孙村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结合部门职责,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南孙村所在地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集体土地上存在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存在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和权责清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行为没有监督和执法权限。

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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