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王瑞红
阎卫提函〔2023〕12号
李佳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医院住院患者陪护费用负担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家经常讲的“护工”即是指医疗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
2019年,国家卫健委联合财政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陕卫医发〔2019〕103号),依托省内大型综合三甲医院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专项工作。
目前我区医疗机构中仅有交大一附院东院区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合作,引入了护工服务。其他医疗机构的护工管理模式是护工与患者(家属)本着知情自愿、友好协调、市场价格等原则自行协商提供服务。由于护工岗位具有“更多地承担对病人的生活护理,而非生命护理”的职业特性,以及目前我区各级医院内的护工来源形式不一、人员流动性较大、整体学历素质不高等特点,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难度较大。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会同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逐步加强医疗护理员队伍培训和管理。
一是引导各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护理员。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依法与本单位招聘的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做好医疗护理员的劳动保护工作。也可引入具备资质、具备条件、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照护服务,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在护理员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赔偿承担主体等方面的责任。
二是加强护理员管理相关制度建设。鼓励医疗机构与管理规范、用工正规的劳动派遣服务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制定护理员管理规定、奖惩制度及考核细则,要求护理员凭证上岗,防止“黑护工”出现。指导各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进入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员一切行为均有制度管理、有部门管理、有人员管理。同时要求劳动派遣服务公司派遣常驻医院的管理人员,定期与医疗机构、患者、家属共同对护理员进行考核。
三是加强对护理员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指导各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西安市阎良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