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西安市公安局关于犬类出户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域为:城区范围内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重点限制养犬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三、重点限制养犬内每户限养一只,养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要为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并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由成人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和清洁工具,要及时处理犬排粪便,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加强对犬只的饲养管理,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农村用于看家护院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射狂犬疫苗进行免疫,并实行拴养或圈养,坚决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八、养犬人违反限养规定的,将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
全区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治安管理大队:86866186
胜利路派出所:86202361
凌云路派出所:86202146
阎良派出所:86850146
振兴派出所:86826697
武屯派出所:86823357
新兴派出所:86801095
北屯派出所:86824032
关山派出所:86822334
蓝天路派出所:86855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