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文物局
关于印发《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局属单位:
《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文物局
2019年5月6日
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文物保护员是指受区文物局聘任和指导,志愿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文物保护的人员。
第三条群众文物保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申请、聘任体现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担任群众文物保护员:
(一)思想端正、政治素质可靠、敢于负责、有奉献精神,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干部群众。
(二)熟悉当地历史文化遗产、风土人情,热心文物保护事业。
(三)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实际能力和业务知识。能承担巡查任务,且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群众文物保护员主要工作职责:
群众文物保护员经各镇街推荐,区文物管理部门确定后,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应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熟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本体状况、价值、特征等。
(三)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群众文物保护员每月至少与专职文物保护员见面一至两次,汇报巡查情况
(四)制止破环文物的行为,及时上报破环文物的各类信息,协助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各种重要的文物信息。
(五)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他途径中所获取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并积极动员其他群众上交出土文物。
(六)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不得对外提供各种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不得借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群众文物保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参加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培训等活动。
(二)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凭《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证》免费参观区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管辖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等。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担任群众文物保护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推荐,报请街道办事处同意,经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对录用者配发统一印制的《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证》。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群众文物保护员工作协调小组,报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的构成,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对由于工作变动或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于担任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应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需要调整或补充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群众文物保护员配备要求:辖区国保单位须配备4名以上文保员,市(县)级文保单位须配备1名以上文保员,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点由1人负责多个点位。
第十二条群众文物保护员在行使有关职权时,须出示《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证》,依法接受当地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群众文物保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应有计划地举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文物工作的实际,组织专家讲课和参观考察等活动,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对群众文物保护员的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自动解聘,需续聘的,按程序办理;对群众文物保护员的离任由本人或原推荐单位提出要求,报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解聘,并收回《阎良区群众文物保护员证》。
第十五条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列入年度考核计划。
第十六条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须建立健全群众文物保护员档案。
第五章奖补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群众文物保护员实行奖补政策。各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工作实绩,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文物保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及时报告并积极制止,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它途径中所获取的出土文物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并被文物管理部门采纳的。
(六)在文物保护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奖励金额依据相关办法条例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群众文物保护员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现出土文物不及时报告的。
(二)发现文物遭盗窃、盗挖和其它损坏时不及时报告的。
(三)利用保护文物为名,借机为自己和亲友敛取钱财,造成很坏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的。
(五)不履行文物保护员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阎良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