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快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各有关单位遵照要求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快全区环境状况改善。根据市局转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阎良区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加强监管并严格实施强制检定。对用于环境监测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校验或送有质资的检定机构检校。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区局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准确,为环境监测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自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类计量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排污重点监控企业等重点监管单位在用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8%以上。
三、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辖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重点检查环境监测机构、重点污染企业等单位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
四、检查内容
1、环境监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到位,强检的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申请强制检定。
2、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有环境监测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台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
3、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使用实际情况通过校准或比对等方式,确保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五、方法步骤
本次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辖区内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按照自查内容要求(见附表1、2),参照附件1明细表,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与知识产权科报送自查表(附件2)和整改报告。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0日)
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检查内容对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履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使用单位,检查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总结阶段(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0日)
检查结束后,区局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按照市局要求将工作总结及检查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市局计量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日常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 积极扎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自查。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自查和核查,要积极配合、支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专项检查工作,并对上报档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三)加强监管。分局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督促各单位按照要求自查上报。对虚报、瞒报、不定期按时申报检定或超周期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列入后续重点对象严加监管。
联系电话:86865553,联系人:颜玉峰 魏德宏
附件:1.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表
2.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
附件1
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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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测量内容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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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平 |
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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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子秤 |
环境样品的称重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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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液体流量计 |
排放污水的监测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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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振动监测仪 |
机械、电气等设备和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震源监测 |
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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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场强计 |
空间电磁波场强的测量 |
电磁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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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照射量计 |
电离辐射照射量的测量 |
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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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射线监测仪 |
射线剂量的测量(如(γ、X、β辐射防护仪、环境监测用X、γ空气吸收剂量仪、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 |
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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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照射量率仪 |
射线照射量率的测量 |
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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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
放射性核素污染表面活度的测量 |
放射性 |
|
|
10 |
活度计 |
放射性核素活度的测量 |
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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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声级计 |
噪声的测量 |
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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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O分析仪 |
大气中CO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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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CO2分析仪 |
大气中CO2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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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SO2分析仪 |
大气及废气排放中SO2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
|
15 |
硫化氢测定仪 |
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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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酸度计 |
环境样品中pH值的测量 |
通用 |
|
|
17 |
汞蒸气测定仪 |
环境样品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
通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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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火焰光度计 |
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 |
通用 |
|
|
19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同上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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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紫外分光光度计 |
同上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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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红外分光光度计 |
同上 |
通用 |
|
|
22 |
荧光分光光度计 |
同上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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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同上 |
通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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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滤光光电比色计 |
同上 |
通用 |
|
|
25 |
荧光光电比色计 |
同上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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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烟尘测量仪 |
大气中烟尘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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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粉尘测量仪 |
大气中粉尘含量的测量 |
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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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水质监测仪 |
工业水和饮用水中镉、汞等元素含量的测量(如:氨自动监测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钠离子监测仪、测砷仪、氧化物测定仪、余氯测定仪、总有机碳测定仪、氟化物测定仪、水质采样器、需氧量测定仪)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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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水质综合分析仪 |
工业水中镉、汞等元素含量的测量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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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测氰仪 |
工业水和饮用水中氰化合物含量的测量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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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溶解氧测定仪 |
工业和饮用水中氧含量的测量 |
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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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
微波辐射与泄漏的测量 |
电磁辐射 |
附件2
环境监测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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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环境监测机构 |
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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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监测项目是否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相关项目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发证日期: 有效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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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建立环境监测计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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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建立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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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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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总数(和明细表数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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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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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申请检定(存在的遗忘、漏检、超期的)强制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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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查后受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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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强制检定的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总数(包括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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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过校准的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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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校准的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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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