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经济发展的意见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支持服务新经济发展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新经济产业发展, 培育新经济增长动能,扶持新经济市场主体成长,促进新经济成为阎良发展的新引擎,现根据我区实际,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意见为指导,围绕国家中心城市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副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抢抓新经济发展的窗口期、机遇期,努力打造“三化五最”营商环境,支持服务新经济发展。

二、支持对象

住所位于阎良行政区域内,从事云计算及大数据、硬科技(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光电芯片、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智能物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创、电竞等新经济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新经济市场主体”)。

三、基本原则

放宽准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引导规范。

四、具体举措

(一)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市场主体发展的准入环境。

1.实行“容缺登记”。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新经济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时,经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后,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登记。

2.放宽名称登记。放宽新经济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限制,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放宽新经济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新经济市场主体将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及反映市场主体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3.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新经济市场主体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支持新经济市场主体将具有西安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经营范围。

4.推行企业集群登记。对不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和创业初期暂不需要住所(经营场所)的新经济市场主体,可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商务秘书公司,由商务秘书公司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

5.提升注册便利化。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在全区任一监管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申请网上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继续推行各类市场主体、各个业务类型的全程电子化办理,实现“零见面、零纸张、零跑路”。

6.优化注册登记服务。建立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着力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登记需求。依托全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将新经济市场主体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7.推行“马上就办”。坚持“365天不打烊,24小时不间断”延时服务,申请人或可利用“24小时全智能办照系统”随时随地办理营业执照。对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简单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8.推行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依托西安市“企业注销便利化一网服务平台”,为新经济市场主体提供注销“一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二)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市场主体发展的市场环境。

9.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新经济市场主体的投资人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

10.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

11.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住所。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

12.服务企业融资发展。根据新经济市场主体“高科技、高成长、轻资产”的特征,支持其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利用职能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当场办结。

13.推行质量标准奖励制度。结合质量提升行动、“标准化+”行动,鼓励新经济市场主体参与“西安市质量奖”“标准创新奖”评选活动。

14.鼓励企业打造商标品牌。加大对新经济市场主体商标培育与保护的指导和培训,加强重点企业指导服务,帮助其提高充分运用商标开拓市场的能力;指导新经济市场主体积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市场竞争力。

15.拓宽企业广告发展空间。面向新经济市场主体广泛开展广告法律法规释法宣讲活动,对新经济领域出现的广告宣传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指导,送法上门,答疑解惑,支持新经济市场主体通过广告提升市场美誉度,避免踩踏广告宣传法律法规红线。

16.加强企业信息研究分析。根据全区新经济发展态势,及时掌握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发展动态,定期分析研判,为后续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为政府制定或调整新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三)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市场主体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17.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对新经济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其留足发展空间。对新经济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规范慎重,对新经济市场主体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快捷高效规范办结。

18.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新经济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尽量减少对新经济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9.助推企业利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培育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各类新经济市场主体。

20.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宣传力度。对于侵害到新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打击违法行为,引导公平竞争。

21.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坚持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省市统一的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绿灯”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新经济市场主体诚信守法。

22.加强信息数据监管。建立“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从宏观上对市场发展规律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市场主体违法经营风险,聚焦薄弱环节,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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