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是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做好阎良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阎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具体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二、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

三、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区政府成立相关代持运营公司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成立之前由区建住局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具体由局住房保障科负责。

四、建设部门办理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手续前,须由局住房保障科先行审核配建项目建设方案,签订《西安市阎良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对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方案,并不予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对配建公租房未达到《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回购合同》约定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移交时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土地招拍挂参与资格。

五、建设部门对未落实配建公租房任务的,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