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阎良分局开展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阎良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确保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西安市阎良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3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7〕103号)的要求,全面查清我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全区土地利用数据,实现城乡土地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切实搞好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查清目前全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对于科学制定土地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全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广泛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确保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
    二、调查范围及任务
   (一)调查范围: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范围是本区行政辖区(含城区、建制镇)内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调查区总面积244.4平方公里。
    (二)工作任务:
    1、以最新的全区1:10000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查清全区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逐地块调查全区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的情况。
    3、调查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逐宗调查全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用地面积、利用状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5、建立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6、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原土地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已完成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二)实用与创新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调查成果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
    (三)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实施用途管制及调查实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土地政策规定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性强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四)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五)土地调查与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四、技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三)《城镇地籍调查和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四)《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
    (五)《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
    (六)《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专〕字第2号);
    (九)《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1010-1999);
    (十)《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试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2);
    (十一)《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十二)《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2);
    (十三)《日常地籍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
    (十四)《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
    (十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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