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及时、准确的给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决策提供统计数据,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当作目前和今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并把城乡居民收入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迫在眉睫。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安排,增强对开展城乡居民收入统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机构、人员、抽点方案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务必于今年12月底全面完成。区统计局要做好调查方案的制定,搞好培训工作。各镇街要落实主管此项业务的领导,具体工作责任到人,着力做好抽点户的思想工作,优选辅调员,解除调查户疑虑,克服畏难情绪,为正式记帐铺平道路。

三、统一方案,规范管理

这次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及时完整上报调查数据。调查样本量由区统计局根据市上要求科学测算下发,各镇街不得随意更换样点,调查户数量也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每次镇街上报的数据须经区统计局评估认定后方可使用。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方案要求对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数据实行“下管一级”,镇街数据上报后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审定,在报区委、区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同时及时反馈各镇街,杜绝数出多门现象。

四、及时上报,科学评估

各镇街从2007年年报起正式向区统计局上报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新华路街道办、凤凰路街道办同时上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用预计数)指标。2008年起季报为每季度季后8日前上报,年报于次年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

各镇街在上报数据的同时报送上报说明和数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结合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消费品零售额、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附件:1.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抽样方案

2.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抽样方案

 

为了全面了解城镇居民生活现状和变化情况及农村居民生产、收入、消费、积累、社会活动情况,满足市、区对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政府制定政策的要求,特制定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抽样方案。

一、本方案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收入抽样调查而制定,满足区委、区政府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需要,请各镇街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调查资料。

二、本方案依据国家有关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是在现行抽样调查工作基础上加以明确和细化,调查方法、数据的收集、上报等与现行工作模式一致,调查样本适当增加。

三、依据我区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结合近几年各镇街总人口、城镇人口、乡村人口数量和比例以及户规模等相关指标,初步计算各镇街分城镇和乡村样本量,各镇街在此样本量基础上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四、住户样本抽选方法、调查内容、样本轮换、数据收集方式、汇总方法、质量检查和评估及调查员职责等,城镇住户样本执行《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手册》(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20069月);乡村住户执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11月)。

五、数据上报

(一)城镇调查上报时间及表种:按照城镇住户调查方案报表目录规定报送时间、表种及表式上报。

(二)农村调查上报时间及表种:按照农村住户调查方案报表目录规定报送时间、综合年报各种表和综合定期各种报表上报。

 

 

 

 

 

 

 

 

 

 

 

 

 

 

 

         

              

附件2

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

 

一、调查目的和作用

(一)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城乡居民收入调查统计工作,满足区委、区政府对镇街管理和目标考核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为了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各级政府进行科学管理需要,重点提供城乡居民及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水平等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二、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城乡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由区统计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各镇街负责实施和落实。

三、调查对象

本调查方案调查对象为城乡居民常住户。城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

(一)城镇居民调查对象

1.户口在本地区(镇、街道)的常住户;

2.户口在外地、居住本地区(镇、街道)半年以上的常住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二)农村居民调查对象:农村常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四、调查内容

(一)城镇调查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

(二)农村调查包括:农村居民所在村的发展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居住情况、人口与劳动力就业基本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技术应用情况和农村居民收入、支出情况等。

五、调查镇街的确定、调查户的抽取和样本轮换

城镇住户样本执行《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手册》(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20069月);乡村住户执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11月)。

六、数据收集方式

(一)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等内容采用日记账方法来收集,每季上报一次;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每月填报,年末一次性上报。个人基本情况、收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内容按家庭成员分别记账,消费支出以家庭为单位记账。

(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为定期报表(季报),其余为年报。农村居民的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资料通过被调查户记帐取得,其余调查内容的资料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在季末或年底由调查员对被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

七、数据的汇总

按照目前调查表式和相关汇总程序进行汇总。

八、质量检查与控制

(一)各镇街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数据质量检查办法认真检查本地住户调查数据的质量,加强对样本分布代表性的评估工作,分析抽样调查数据与全面统计资料的差异程度,系统评估调查结果代表性。对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支出、平均家庭人口等指标的年度资料要求计算方差,定期检验抽样调查误差。

(二)区统计局不定期组织人员赴调查点进行抽查督导,检查住户记账和配合情况,以此作为验证调查误差的依据,并作为评估各镇街数据的主要内容,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可信。

九、数据评估与公布

各镇街对调查数据先进行评估,后向区统计局上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表与数据。区统计局将在数据上报后对各镇街数据进行评估审定,在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领导报送各镇街数据的同时,及时把定案数据反馈各镇街,并以此作为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十、调查样本量

调查样本量根据《城乡居民收入调查抽样方案》,按全区统一测算样本执行。

十一、数据上报及评估的具体要求

(一)各镇街在上报城乡居民调查数据的同时报送上报说明和数据评估报告(结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登记失业率、消费品零售额、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二)上报方式为纸介质(加盖单位公章和领导签名)和网络传输报区统计局。

(三)报送时间:季报为每季度季后8日前,年报为次年15日前。

十二、本办法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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