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1.3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1)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迅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救援的,另行制定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公安阎良分局、区农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食药监局、区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环保阎良分局、工商阎良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各镇街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传达区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区内各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

区卫计局: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物价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区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阎良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措施。

区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信息通报工作,开展禽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本区公路交通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事件影响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食药监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通报工作。

区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人社局:依法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符合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环保阎良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组织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处置。

工商阎良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紧急状态下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交易行为,维护紧急状态下正常市场秩序。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疫点(疫区)垃圾消毒、清运和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街:协助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区卫计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公安阎良分局、区农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食药监局、区科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应急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2)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织预案演练。

(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5)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专家组及其职责

依托市级专家组设立阎良区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1)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事件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现场工作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现场医疗救护组、警戒疏散组、综合保障组,可根据事件发展控制需要调整或增加工作小组,以保证现场处置有效、顺畅。

(1)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红十字会、区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协助专业医疗机构在事件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协助救护。

(2)警戒疏散组:由公安阎良分局牵头,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组织人员疏散,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疫情感染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等。

(5)综合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包括物资保障、经费、交通和通讯等保障内容。主要包括物资的协调供给、救援设备的协调和调用、救援车辆的安排和调用、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卫计局建立信息收集、信息监测、风险识别、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和风险评估。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发布

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监测数据,对本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向本级卫计局提出预警报告。卫计局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专家意见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或相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蓝色预警报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区县政府或授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黄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授权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有关部门,由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出反应;

(2)相关单位要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影响范围内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事态发展态势,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通报

4.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区卫计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计局;区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报告。

区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社会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区卫计局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处置进程、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的诊断、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区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4.1.4报告方式

医疗机构和镇街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计局。

4.2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汇总信息,经研判授权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各镇街、毗邻或可能波及区县的政府及其卫计行政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摸清事件基本情况、疏散隔离等现场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的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计局接到我区行政区域以外事发区县(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区县(开发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本区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卫计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区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计委,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及通报。

(6)业务培训:要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救治工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个案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计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5.3.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根据区卫计局建议,核实并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5.3.2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在市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当市级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6.2补助和抚恤

有关部门对参加事件应急处理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和区卫计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计生监管等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物资储备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快速拨款程序并及时拨付。区发改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7.3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区卫计局的建议和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出物资使用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保证及时、快速传递。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5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7.6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阎良分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共同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卫生应急知识科普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2预案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9.3预案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区卫计局牵头组织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9.4预案的报备

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和市卫计委备案。

9.5预案修订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4)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区政府应急办印发的《西安市阎良区专项预案汇编》中的《西安市阎良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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