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阎良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西安市阎良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和《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阎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阎良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政府组织、税务征收、银行代扣的模式。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和社保费用代缴银行按照职能划分,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部门协同、街村(社区)督促、强化考核”的征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阎良区税务局及各税务所。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
2.会同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征缴计划全面组织征收;
3.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
4.及时准确的向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
5.定期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
6.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和执行情况考核;
7.参与社会保险费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执行和经办服务;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险费政策;
3.办理社保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达税务部门;
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记账和待遇发放工作;
5.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共享登记数据;
6.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7.社保经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会同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拨付;
2.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街办、社区(村组)的主要职责为:
1.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参保登记工作;
2.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材料收集整理、证件核验、参保信息变更及业务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3.辖区内参保人员保险待遇申请、退保、家庭成员增减、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材料收集及上报工作;
4.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公示、年检稽核工作;
5.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台账,做好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阎良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缴费标准自由选择缴费档次,采取多缴多补、多缴多得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标准为分别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计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阎良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子女);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城镇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当年确定的金额执行。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阎良区农村居民(本户户口簿上除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和在读大学生及参加其他类型基本医保外的所有成员),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人每年的筹资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当年确定的金额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缴费个人、重度残疾人和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缴费实行的政府补贴政策按照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确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缴费登记与变更
第十四条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由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登记信息,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到税务部门进行主体登记(如设立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等),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包括基础信息和参保险种信息;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和单位编号。缴费登记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缴费人的缴费登记内容变更或依法终止缴费行为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实行一次征收,按年缴纳。征缴工作在区政府主导部署下,由税务部门会同经办机构组织进行。税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保险费的征收、催缴、保险费票款解缴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缴费人可采取多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银行柜台缴纳、银行柜员机自助缴纳、微信、支付宝缴纳、人社通APP自助缴纳、缴费窗口缴纳等。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定期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入解缴国库,不得随意压库、混库和挪用费款;税务、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要按月进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对账,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期、准确征缴入库。
第二十条缴费人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征缴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按实际缴费数额向缴费人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第二十二条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补缴费及特殊情况的缴费,由缴费人按照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补缴费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收到缴费人退费申请,经审核后将信息传递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由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认定后,将款项划入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社保支出户,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同时将信息传递税务部门销号。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具体缴费期限由区政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另行发文确定。
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征收社会保险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通告社会保险费筹集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费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阎良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阎政发〔2015〕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