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阎良区行政审批联合踏勘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阎良区行政审批联合踏勘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依法依规审批和有力有效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放管服”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政策文件精神。

(二)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审批,实现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搭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良性协调沟通、互动交流平台,确保有力有效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召集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审改工作副区长为会议召集人,区行政审批局为会议召集部门,区级各审批服务事项部门及监管部门为会议成员单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审改工作副区长也可委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召集会议。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联席会议召集。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

(三)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反对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联席会议决定。

(四)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

(六)联席会议就某个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建议后,报区政府按程序审定。

(七)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取得实效。

阎良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

为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阎良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人员转隶及职能划转工作方案》(阎政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推送的主体

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的主体为区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政务服务联络,专门负责信息推送、接收、传达工作,并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批信息的推送

(一)审批过程中需各监管部门提供行业禁入对象、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公共资源配置、安全生产数据的,监管部门在收到区行政审批局需求信息后应及时提供,或协助联系相关单位获取相关信息。

(二)审批事项办结后,区行政审批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含许可和注销)第一时间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三)区行政审批局应对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审批事项启动核查程序,对其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区行政审批局核实处理结果与监管部门意见仍不一致的,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监管信息的推送

(一)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如发现问题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或已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政审批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各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告知区行政审批局,有审批操作规范的一并推送。

(三)监管部门就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信息,应第一时间推送至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应派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四)监管部门应将上级各主管单位的来文、专项行动,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要求、行业禁令、技术指导等文件,第一时间转达区行政审批局,确保信息畅通、审管联动。

四、信息双向推送要求

(一)推送信息主要内容应有项目名称、地址、审批时间、审批文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推送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除行政审批信息外,其他信息推送时限应即时推送。所有信息推送时间以公文传输平台信息发出时间为准;书面形式推送的,以签收时间为准;需按承诺时限完成的,从信息接收时开始计时。

(三)监管部门如对推送的审批决定信息有异议的,收到信息后应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四)审批和监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调联动,杜绝审批上的漏洞和监管上的盲点出现。

(五)信息联络员在信息推送工作中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信息推送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如造成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阎良区行政审批联合踏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联合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踏勘,指涉及重大行政审批或特殊专业行政审批时,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局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时,根据项目需要,可通知原审批部门开展联合踏勘,也可委托原审批部门踏勘,原审批部门在车辆、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全力保障。

区行政审批局通知或委托原审批部门可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踏勘、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工作。受委托开展踏勘工作,原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结论书面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现场联合踏勘工作应遵循“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踏勘、缺席默认”的原则,确保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第三条 需联合踏勘的,区行政审批局为牵头部门,其他联合踏勘单位为参与部门,具体踏勘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相关审批科、技术保障中心与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联合踏勘的,牵头或邀请部门应向联合踏勘部门制发《联合踏勘通知单》,《通知单》内容包括现场踏勘的法律依据、执行主体、承诺时间等。联合踏勘部门接到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或邀请部门反馈情况,并派出在编在岗且具备2年以上行业监管经验的人员,参与联合踏勘。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踏勘承诺时限是指从接到踏勘任务到提交踏勘结论承诺完成的时间。联合踏勘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踏勘任务。因申请人整改、不可抗力等原因占用的时间,不在承诺时限内。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含联合踏勘参与部门的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踏勘人员要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参加人员有制服的应着规范的工作制服,携带工作证件与摄像拍照设备。

第七条 现场踏勘程序:

(一)明确踏勘任务。接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联合踏勘的,发出《联合踏勘通知单》。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要件资料。

(二)确定踏勘时间。根据踏勘任务和法定条件等,《联合踏勘通知单》应明确载明踏勘时间。

(三)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遵照通知单载明的踏勘时间抵达踏勘现场,依法按程序向申请人出示证件后,按要求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等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对现场踏勘情况,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签字认可的,应告知申请人在现场踏勘资料的相应签字栏签字确认并加按指印。

(四)形成踏勘结论。联合踏勘结束后,应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的,当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与踏勘人员应当在踏勘结论上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需要事后出具踏勘结论的,原则上于法定时限内出具踏勘结论;相关部门应出具专业检验、检测和检疫报告,需要专业论证的出具踏勘结论,时间可酌情延长。

初次踏勘结论不符合申请事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整改,踏勘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再次组织踏勘。

第八条 无故不参加踏勘或参加踏勘应当签署意见而未签署意见的,视为现场踏勘无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应部门承担。

第九条 现场踏勘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图像、视频等全过程工作记录,及时将现场有关资料等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汇总、立卷,并移交牵头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条 现场踏勘完成后,对依法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现场踏勘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合踏勘时共同签署踏勘结论的,区行政审批局与联合踏勘的部门共同对踏勘结论及程序负责;区行政审批局通知原审批部门参加踏勘,参加踏勘部门不签署意见的,区行政审批局对踏勘结论及程序负责;受委托开展踏勘工作的,受委托部门对踏勘结论及程序负责。

第十三条 踏勘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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