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旅游业、体育事业和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三)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文化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四)拟订全区文化设施建设布局;指导基层和驻区各单位的文化工作;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
(五)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全区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监管;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体育经营活动及演艺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形象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对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九)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展。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十一)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规划。
(十二)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十三)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及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统筹规划体育产业的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四)对全区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和协调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五)指导、督促、检查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申报全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项目;依法监督和管理文物的流通,征集流散文物;管理文物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文物相关产业发展项目的有关协调、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事业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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