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西安市阎良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完成市考对应相关指标;

(二)办理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断充实内容,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坚决杜绝常识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区政府有关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公开方式。

第十条 除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具体公开内容由作出决策的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财政政策、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债务等财政信息,督促指导各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发改、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重点公开标准服务信息、标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国土等部门要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人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单位要着力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规范、清断、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各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创新。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按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凡涉及全区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末经区政府批准授权,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局、区档案馆、区文化旅游局和各街办、村(社区)便民中心等地点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定期移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及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不予公开的,要提供不予公开法律依据,报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机关协商确定答复意见并回复。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应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周督促、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务公开考核。政务公开考核应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各行政机关外,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健康、文化体育、环保、公共交通等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组织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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