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台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垂直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立(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五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办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上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向公众反馈。“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九条 被评议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区政务公开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