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政务公开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西安市阎良区政务公开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结合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政务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五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区政务公开办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我区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和信息等;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每次投诉举报内容均需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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