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责任单位
本制度年度报告责任单位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任单位每年必须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条 报送方式及时限
(一)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报送本部门的上年度1月18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汇总,并及时编制出“阎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一般为2月25日前)报市政府。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在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5.各级规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区行政审批局、区档案馆、区文化旅游局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机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逾期不报告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拒不整改的,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其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