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拟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告知书

西安市阎良区福万超市等5家食品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经查,你单位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本机关拟依法办理你单位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手续,现予以告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存在异议,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意见或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我机关将依法注销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被注销的许可证和备案表随即作废。

附件:5家食品经营者名单

联系人:刘 飞 联系电话:029-86865850

联系地址:阎良区凤凰东路37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阎良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6月13日

5家食品经营者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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