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公布3起销售侵权白酒典型案例

阎良区市场监管局坚持“小切口、大深入”,大力开展白酒领域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销售“特供酒”、侵权酒、不合格酒等违法行为,强化白酒经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和净化我区白酒消费市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西安市航空基地某某烟酒茶商行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3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在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合打假中发现,西安市航空基地某某烟酒茶商行店内待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当场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02.西安市阎良区某某水果便利店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4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在与汾酒酒厂工作人员联合打假中发现,西安市阎良区某某水果便利店内待售的1瓶“青花汾酒20年”白酒涉嫌商标侵权。

03.西安市阎良区某某商行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4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州习酒、泸州老窖工作人员联合打假中发现,西安市阎良区某某商行店内待售的2瓶及仓库内存放的4瓶贵州习酒,经贵州习酒酒厂打假人员现场辨认为侵权白酒;店内待售的4瓶国窖,经泸州老窖酒厂打假人员现场辨认为侵权白酒。

以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