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敌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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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114013443185P/2020-001771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10:33 | 来 源 | 阎良区退役军人局 |
| 内容概述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1.拒绝或者无敌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敌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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