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1、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3、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7、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公开内容;“双随机”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

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对需公开而未公开的,责令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而未进行公开的,按照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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