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局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 局机关和局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九条 局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制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