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西安市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1.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 .初次违法;

2.再次限期改正或自行改 正 ;

3.危害后果轻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2.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 .初次违法;

2.再次限期改正或自行改 正 ;

3.危害后果轻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 .初次违法;

2.再次限期改正或自行改 正 ;

3.危害后果轻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 .初次违法;

2.再次限期改正或自行改 正 ;

3.危害后果轻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初次违法;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 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8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仅限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10

在本市建成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的民用 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使用粘土实心砖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 料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

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 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 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 粘土实心砖量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1.违法行为轻微;

2.再次限期改正或自行改 正 ;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购买人公示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筑 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 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 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4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 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 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 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 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 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 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 避

1.初次违法;

2. 限期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 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 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7

建设单位对未按规 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 治措施

1.仅限于以下轻微违法行为: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覆盖网网格过大;喷淋设备安装位置不正确;建筑垃圾或裸露黄 土少部分未覆盖;部分施 工区域保洁不到位;冲洗 台安装不到位;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监管职责由住建、城管、交通、水行政等部门责令 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 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 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 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 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 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 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 者遮盖

1.违法行为轻微;

2. 限期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 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及时调整; 二是在执法过程中, 如适用“清单”不合适的, 及时进行调整。 3.实 施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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