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序号违法行为类型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区卫健局


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检查后及时整改,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规范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或告知内容不全的,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5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检查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6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提供了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8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用人单位首次发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组织新上岗劳动者进行检查健康,检查结果正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9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等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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