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区发改委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 4 |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2 | |
2 | 区发改委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2 | 依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要求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 1 | |
3 | 区发改委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 | 严格按照检查依据执行 | 严格按照执法计划执行 | |
区发改委 | 1.承担本区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责任。 2.负责全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区级(航空基地)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 / | 油气长输管道和电力设施安全生产检查 | 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