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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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001695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6:09 |
来 源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多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和《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执行。 |
发布时间:2025-03-03 16:09
来源: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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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3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3.《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办字〔2019〕77号) 第三条第十三项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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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办字〔2019〕77号) 第三条第十三项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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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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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西安市阎良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办字〔2019〕77号) 第三条第十三项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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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应急管理局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参照计划 |
| 1《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名单》 2.《阎良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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