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区级 赋权部门 | 接收街道 | 备注 |
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6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7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9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区城管局、公安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区住建局 | 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1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2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区卫生健康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6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18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