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新兴街道 办事处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具体检查是否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情况 | 按要求开展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