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医疗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象身份认定,核实核准人员信息,及时推送医保部门;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进行对象身份认定)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乡村振兴部门进行对象身份认定);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区(县)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其中,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的罕见病患者,经指定医院疾病诊断,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照第三类救助对象类别实施救助。

二、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其中,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取得身份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未达到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

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年度资助标准按照当年我市确定的资助标准执行。参加当年的9月1日以后动态新增的特殊人群(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门诊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a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实施救助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我市基本医保规定的病种执行且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资格。

(三)住院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3、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38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4、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96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四)二次救助

1、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2、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

一类救助对象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四、医疗救助程序

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救助

(一)“一站式”救助。

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一站式”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医后救助。

参加我市基本医保且“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和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实行门诊、住院、二次救助医后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本年度必要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单、本人(法定继承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申请医后救助。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居住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其中,戈谢病、庞贝氏病罕见病患者,可参照此程序申请医后救助。

需要依申请取得救助身份的三类救助对象,须先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取得救助身份认定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再申请医后救助。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属于西安市户籍的,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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