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2024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持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为以下情况: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以上三条同时符合,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2、户口本、身份证;

3、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材料;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4、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渠道及程序

1、提出申请:一是线下申请,前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受理窗口申请;二是线上申请,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申请;

2、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申请人的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3、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意见公示期满后,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依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区(县)民政部门自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不予确认的,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五、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320元。

2、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和3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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