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次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阎良区振兴街道新来村一组、郑家村四组、五组和凤凰路街道阎良村刘北组,四至范围:北至新来村、南至郑家村、西至郑家村、东至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阎良分局土地储备中心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25.2488公顷(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权属(以勘界为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
振兴街道 | 新来村 | 农用地 | 耕地 | 0.0142 |
园地 | 0.0015 | |||
林地 | 0.0652 | |||
其他农用地 | 0.1395 | |||
建设用地 | 0.0474 | |||
振兴街道新来村 | 一组 | 农用地 | 耕地 | 2.7301 |
园地 | 0.7055 | |||
林地 | 0.9375 | |||
其他农用地 | 0.4668 | |||
建设用地 | 0.4921 | |||
振兴街道 | 郑家村 | 农用地 | 耕地 | 0.0335 |
其他农用地 | 0.0416 | |||
振兴街道郑家村 | 四组 | 农用地 | 耕地 | 3.6487 |
园地 | 0.2793 | |||
其他农用地 | 0.3838 | |||
振兴街道郑家村 | 五组 | 农用地 | 耕地 | 8.5294 |
园地 | 1.5742 | |||
林地 | 2.2433 | |||
其他农用地 | 1.8208 | |||
建设用地 | 0.0030 | |||
凤凰路街道 阎良村 | 刘北组 | 农用地 | 耕地 | 0.0663 |
园地 | 0.8294 | |||
林地 | 0.1957 | |||
合计 | 25.2488 | |||
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汇总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阎政办发〔2024】11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1个征地综合地价区片。振兴街道新来村、郑家村和凤凰路街道阎良村土地补偿标准均为5.5890万元/亩。
2.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等补偿费用据实补偿。
3.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参照《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阎政发〔2016〕16号)文件执行。
4.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形式予以保障。
四、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权属材料,到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和凤凰路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区政府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本公告期满后将按照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