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阎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2008年后征地且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可以办理新征地养老保险。以征地移交之日为基准日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不满18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人员享受生活待遇,不满18周岁的生活补助100元/月/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生活补助180元/月/人和后期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享受失地养老金180元/人/月。目前该事项正在办理中,预计于2019年12月左右能够办理到位。至于反映问题中提到的已去世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家庭成员提出继承申请,继承去世人员应得的生活补助金。
振兴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