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剑桥公馆出售地上停车位产权问题,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1、规划许可开发商施划的地面车位。
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要查清楚地面车位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到城建,房产等查看初始登记资料及测绘报告。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阎良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