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热**
信件编码: GPPS190826AJI0
来信时间:2019-08-25 23:0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剑桥公馆小区出售地上停车位产权问题
信件内容:
领导好,剑桥公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内公共用地上,建造了地上立体停车位,近期在进行出售。按照政策规定,小区地面公共部分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现在开发商以停车位是他们建造为由进行出售,是否合法?说是开发商转让使用权、物权?不知这个受法律保护不?购买的业主后期能得到保护不?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阎良区政府办
回复时间:2019-08-28 20:41
回复内容:

关于剑桥公馆出售地上停车位产权问题,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1、规划许可开发商施划的地面车位。

该类车位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均有体现。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要查清楚地面车位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到城建,房产等查看初始登记资料及测绘报告。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该类地面车位的归属,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其权属争议不大。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阎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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