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应在产妇及新生儿出院后一周内开展首次访视。日常工作中,社区医务人员需与村医沟通好时间一同前往群众家中开展访视。经核实,凤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专干与村医(投诉人张晨曦父亲)约第一次访视时间为12月9日下午,村医以“孩子要去医院采足跟血”为由要求将访视时间推后;儿保专干与村医约第二次访视时间为12月11日,村医再次要求推后;12月12日下午,村医要求开展访视,但工作人员当天访视时间已排满,承诺12月16日访视。
经与张先生电话沟通,同意凤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12月16日对其孩子进行新生儿首次访视。
西安市阎良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