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在阎良区职业中学门前辅道,即与斑马线相通的T字口前拦截靠右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并开处逆行罚单。在驾驶人表明要通过此处斑马线,交警仍能做出拦截非机动车辆并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该执法行为存在不公现象。
2020年6月30日,市民宋林彧在阎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反映: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阎良区职业中学门前辅道对逆行非机动车进行处罚,驾驶人表明要通过此处斑马线,交警仍作出拦截非机动车并进行处罚的决定,市民认为执法行为存在不公现象。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断地增加,因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了进一步提升辖区交通管理水平,减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前期,交警大队通过公众号发布信息推送和民警现场纠正等方式在辖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群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各行其道。近期,交警大队民警在迎宾大道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民所指行为,是因其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执勤交警在对其进行处罚后予以放行,不存在执法不公现象。
最后,交警大队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逆行、不走快车道、不闯红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畅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