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业主共有车位费 国家法律规定公平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不公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这个规定是不公平的,是违背上述民法典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完全应当收取场地占用费,不是可收可不收的问题,这个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上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道路和停车位需用的维修基金、卫生费、照明电费等是业主共摊的,但是停车位并非所有业主都使用,只是有车的业主使用,有车的租房人使用,有的房子是几人合租的,不止一辆车,有的人不是本小区的也长期使用。如果不收场地占用费,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对无车的业主更不公平,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却被剝夺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出钱受害(停车影响环境)还无利,违反了法律规定。
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有的事情由市场和老百姓决定能办好的,让老百姓去办;有些事情让老百姓共同决定就办不好,应该由政府来办,譬如,甲方用了乙方的东西不愿意付费,还让甲乙共同决定是否付费,能行吗?关于停车位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的问题,有车的业主不同意收,无车的业主同意收,业主会上就达不成共同决定,无有共同决定,就收不了。不收停车位场地占用费,就是让一部分人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不公平的,这个事情由老百姓共同决定就办不好,这个事情应该政府办,不能推给老百姓。国土有出让金,停车位当有场地占用费,政府应该通过专业评估定个价,公平合理合法,给老百姓讲清楚,老百姓会接受的,
我们小区原来无有停车位,后来使用维修基金把道路加宽,物业公司请人在上面划上停车位线,其中专用车位写上车牌号,汽车进出小区门岗,抬杆落杆,一杆一车,电子识别,车主把车停在规定的车位上。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本法律,物业服务公司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部分,就是停车位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扣除的合理成本就是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归物业公司所有。本小区停车服务费原来每个车位一年300元,现在涨到500元,有的小区更高,说是根据规定收取的。物业公司划停车位线,成本是多少,门岗抬杆落杆,成本是多少,还有其他成本是多少,是怎么计算的,请清楚告诉大家,让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