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留言后,我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7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新华路市场监管所干部进行调查处理郭天天反映问题,经查郭天天反映问题不属实。
2、我局在7月9日接到区疫情指挥部转发《关于售卖“五类药品”及购药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陕肺炎办发[2022]114号)中提到:“本土未出现疫情时,零售药店在做好对进店购药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且在做好实名登记并上传‘陕药通’的前提下,可销售‘五类药品’,且购药人无需提供核酸阴性证明。”但由于对文件中“本土”及“未出现疫情”等并未有明确解释,定义不清。同时,疫情防控政策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因此,我局暂未执行陕肺炎办发[2022]114号文件,并将相关情况向我局业务上级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7月15日,市疫情指挥部下发《关于加强“五类药品”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本土”及“未出现疫情”等内容,我局在收到市指文件后于7月15日16时43分第一时间通知全区零售药店:“由于阎良区暂无疫情,从即日起,销售五类药品(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不需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但仍需实名登记并在陕药通系统中录入。”
3、投诉人投诉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中午12:51,证明其购买药品时间在中午12:51之前。我局下发通知时间为7月15日16时43分,因此阎良区人民西路26号泰生医药在没有接到我局通知前仍然执行原有疫情防控政策没有问题。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