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4月27日我局凤凰路中队执法人员在迎宾北路检查时发现投诉人驾驶车辆豫EL0V86在某餐饮门店收集厨余垃圾,遂对其调查取证。
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投诉人无法提供其收集、运输行为的经营服务许可证明,辖区中队于当日对其违法经营车辆实施暂扣,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立案通知书》,告知其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行为我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作出处理。在调查期间投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2年4月28日投诉人到我局就该案进行陈述和申辩,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及陈述的理由不充分,且辖区中队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对其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并与其共同学习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条例,投诉人对其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均表示认可。因疫情的影响,后续投诉人未能配合协助调查。
另说明: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