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装电动车,万万“驶”不得!

规模性使用电动自行车是阎良“航空城”的一大特色,一群群“蓝精灵”电动大军是阎良区的一道别样风景。

5分钟解锁刷新车速、加装大容量蓄电池......殊不知,这种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危险又违法。改装高电压大容量蓄电池,容易引起线路发热,造成线路过载,甚至导致线路击穿短路,引起蓄电池自燃和爆燃;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导致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下降,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事故回放

2024年4月29日下午,在蓝天路与航空一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致自行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在售卖过程中存在非法改装情况,销售商为辖区文化路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

调查处理

2024年7月17日,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的案件线索函。经查,该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于2023年10月底从西安某电动车商贸行购进4辆同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整车带电池为2500元/辆。2023年11月08日,销售给顾客(交通事故方)2辆,售卖时将两辆电动自行车原装国标48V电池(增加一块电池)改装为60V,同时加装了前框篮、后座及靠背,未安装原车配备的人力骑行脚蹬及链条,经司法鉴定整车质量由55kg增加至74.4kg,改装后整车带电池销售价格为3000元/辆。

根据2023年第36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十、车辆及安全附件中55.电动自行车,以及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3)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综合认定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系非法改装车辆,该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2辆,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该电动自行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同下)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要守法合规经营,坚决杜绝非法拼改装行为,擅自改装者将被严厉惩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辖区群众:

请勿购买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CCC认证标识及信息的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时,请查询商家营业执照和商品页面CCC强制性认证证书信息。

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车辆信息,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重点查看蓄电池、充电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和规格型号是否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一致。查看车辆外形结构是否与合格证上的简图一致,随车配套的附件、充电器等是否齐全。要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或凭证,并保存好随车的合格证等材料。

如您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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