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6-02 09:00
简介
孙小伟,男,汉族,现任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文字实录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阎良电视台联合搭建的在线访谈平台。本期为大家请到的嘉宾是阎良区财政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孙小伟同志。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役的一项内容,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近期受疫情影响,经济发展面临许多不确定性,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很多风险,需要我们提高警惕。在接下来的节目中,就请孙主任就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为大家答疑解惑,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主持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十分重要,金融风险有哪些体现形式呢?

孙小伟:从宏观上看:一是国内经济各部门杠杆率上升,就是政府、企业、个人借了比较多的钱,抵御金融风险能力下降。二是金融市场日趋复杂,金融体系资金自我循环、脱实向虚。三是一些不法金融集团和违规金融活动野蛮生长引发金融风险。从地方金融角度上看,各类风险均有体现,例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产生,涉及群众利益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

主持人:您刚谈到非法集资的风险,那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孙小伟:(1)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的基本特征:a.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b.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c.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主持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孙小伟:(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主持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孙小伟: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主持人: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孙小伟: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主持人:群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孙小伟:(1)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守好自己的心理防线。要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抛弃占便宜和“我不是最后一棒”的侥幸心理。

(2)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积分高倍返还”的项目时刻保持警惕,多向周围的邻居打听,或者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避免上当受骗。

(3)树立正确的理财投资观念,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理财也是一样总有盈亏,哪有稳赚不赔的生意,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的渠道投资,防止被各种非法集资幌子欺骗。

(4)加强风险自担意识。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一旦陷入非法集资圈套,参与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防范金融风险工作中,群众可以参与哪些工作,发挥什么作用?

孙小伟:金融风险防控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是关系经济秩序稳定的大事,需要广大群众配合参与。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防止金融诈骗,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进行举报。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慎、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把握政策、谨慎经营、稳扎稳打、遵纪守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需要广大群众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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