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以案释法看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近期,王女士屡屡接到陌生的骚扰信息,都是要求交友、见面的内容,直到接到网警警告,王女士才发现自己名下手机号在陌陌、探探等交友征婚平台都注册了账号,且发布了露骨的征婚征友信息,其中有两家平台上还发布了她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

据了解,王女士与丈夫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多番打探,王女士发现,信息是自己丈夫发布的。多方压力下男方删除了在各平台发布的信息,但在双方又一次争执后男方再次在各网络平台发布王女士的个人信息,并称王女士不忠于婚姻。

遇到此类情形,王女士应该如何维权?秦小妹为您解读——

首先,王女士丈夫的行为是确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这些条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例里,王女士的丈夫在网上擅自披露王女士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是确定的违法行为。王女士可以报警,要求警方依法处理其丈夫的违法行为,此外,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王女士的维权,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无论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行政救济,还是自行起诉选择司法救济,受案机关都应依法处理,此案例里男方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而非婚姻家庭纠纷,王女士是否诉请离婚与其要求男方停止侵权行为的维权行为并无关联。

普法嘉宾-赵婧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研究培训专委会秘书长,专注家事法律服务,编写有《家事百问百答》《反家暴手册》《民法典家事普法手册》《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指南》《家事文集》等普法宣传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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