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规(2020)003-阎政办发〔2020〕17号 |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阎政办发〔2020〕17号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安市阎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阎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西安市阎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平抑市场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原粮(小麦)。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可为(国有)粮食企业或民营企业,但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承储条件。
第五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储备粮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政策性银行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
第七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制定。
第八条区级储备粮按照储存年限、库存品质状况和市场行情动态管理、适时组织轮换。储备粮轮换申请,由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前上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下发轮换批复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必须确保如数轮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存放地点不变,轮换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的规定。
第九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计划执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轮换验收。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立即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二)对储备粮的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账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落实品种、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责任)”,实行“四级责任制”制度;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和轮换任务;
(四)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和储存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完善的储备粮质量档案;
(五)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虫,防霉、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换储备粮的品种、库号和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及超定额损耗;
(六)储粮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七)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不按仓房设计标准超装储备粮。
第十五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财务报表按时报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六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镇街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时;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动用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下达应急动用命令,由区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储备粮并下达应急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对储备粮应急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经区人民政府指令动用储备粮形成亏损的由区财政负担,形成盈余的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应急动用命令。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五章 储备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粮的储存轮换费用,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的标准核定。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实行年度结清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各项费用等财政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定期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的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阎良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阎良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西安市阎良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阎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