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者解读《西安市阎良区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图解《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向各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将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52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凤凰路街道办事处,40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振兴街道办事处,38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关山街道办事处、武屯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北屯街道办事处(具体详见附件),并由各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下放行政执法职责边界
相关行政执法权下放街道办事处行使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西安市阎良区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但要纳入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协调。
三、强化赋权事项组织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对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行为,并按照“互联网+监管”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等工作要求,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提升执法人员水平。
财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办事处执法装备保障,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街道办事处承接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必需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就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承接事项清单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附件:西安市阎良区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西安市阎良区向街道办事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区级 赋权部门 | 接收街道 | 备注 |
1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6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生态环境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7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8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9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0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2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3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5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6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7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8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19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 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20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2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新华路、凤凰路 | |
23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5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6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7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8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29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区城管局、公安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0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区住建局 | 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2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区住建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3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4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5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区交通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37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区交通局 | 振兴、关山、武屯、新兴 | |
38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 | 区水务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北屯 | |
3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区文化旅游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1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区文化旅游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 区文化旅游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3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区文化旅游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标志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区文化旅游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区卫生健康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8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49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3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
54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资源规划阎良分局 | 新华路、凤凰路、振兴、关山、武屯、新兴、北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