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市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制定全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管理,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